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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原始作者 |
Joseph |
整理者 |
5407 |
文章編輯 |
5407 |
瀏覽人次 |
413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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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交換區買賣鳥兒的鳥友及繁殖戶請注意了,
無照買賣動物的罰緩是相當重的 !
一被抓到可能得不嘗失喔 !
動物保護法
第二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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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營利為目的,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者,應先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,始得為之。
前項繁殖、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、設施、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、廢止、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二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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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許可,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、買賣或寄養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不改善者,應令其停止營業;拒不停止營業者,按次處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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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建立時間 : 2002/10/8 下午 07:17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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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備註 |
截錄自
http://www.coa.gov.tw/law/lawsystem/down_2/G/27.ht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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